禁寄物品

禁寄物品

禁寄物品

依據萬國郵政公約之規定,禁止交寄之物品:
銳利金屬等 凡其性質或包裝,可能傷害工作人員或污損其他郵件或郵政設備之物品。郵件封口用 之金屬扣、針等不得有鋒利之邊緣,且應不妨礙郵務之執行。  

貴重物品等 古物、藝術品、珠寶、繪畫、加工或不加工之白金、黃金或白銀、硬幣及有價証券等。*有價証券包括銀行票券、鈔票、不記名債券、支票、公司債券、股息憑證、期票、股票證明、股票憑證、旅行支票、國庫券、提單等。 

寄達國禁止進口之物品 寄達國法令禁止進口或流通之物品。 

活生動物 活生動物禁止夾入郵件內寄遞。 

猥褻物品 淫穢或有傷風化之物品。 

危險物品 易爆炸、易燃燒或其他危險物品、放射性物品。 

麻醉藥品類 毒品及其他麻醉物品。 

其他禁寄之物品 依政府或海關法令禁止郵寄之物品、各種仿冒品及侵權產品。 

註:「危險物品空運管理辦法」已於97年2月25日發佈實施,違規空運危險物品(內含鋰電池之各類3C產品、鉛酸電池及高壓噴罐等均屬之),依民航法規定處新台幣2萬元以上,10萬元以下罰鍰。

2.各國禁寄物品種類繁多,依各國法律之規定,因驗關係各國海關權責,如仍有疑慮,則請洽詢寄達國海關,以免失誤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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